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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13400/2017-110389 发布时间: 2017-10-23
文 号: 桃政发〔2017〕14号 是否失效: 有效
发布单位: 登记日期: 2017-10-17

桃江县城规划区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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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R-2017-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桃各单位:

《桃江县城规划区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710月17日   

 

 

 

 

桃江县城规划区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私人住房建设管理,维护县城规划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桃江县城规划区私人住房建设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是指经依法批准的桃江县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及规划控制区。

中心城区指县城规划区内由桃花江大道、浮邱山大道、金盆大道组成的闭合圈范围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区域;规划控制区指县城规划区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私人住房是指个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自筹资金建设供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的房屋,包括城镇居民私人住房、村民私人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私人住房,是指城镇居民使用通过依法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供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村民私人住房,是指户籍在本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居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供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房屋。

第五条  鼓励符合村民新建私人住房条件的村民,在集中居住区内购买公寓式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第二章 私人住房建设管理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不再新增私人住房建设用地提供给城镇居民及外来人员建设私人住房。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及外来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存量私人住房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回购或收回。

第八条  禁止县城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及外来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村民住房、宅基地或村民自留地。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城镇居民原有住房的改、扩建必须符合县城现行规划,满足日照、停车、消防等规划条件,控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原有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在近期规划建设实施的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不得批准改建、扩建和新建私人住房;经鉴定后确属D级危房不适宜居住的,经审核后可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内按村、社区规划适量村民集中居住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编制村民集中居住区规划。

中心城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外不安排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用于零散建设私人住房。

规划控制区内村民住房应在规划的集中居住点内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村民新建私人住房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中心城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村民住房的,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5m2,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m2;规划控制区新建村民住房的,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m2,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m2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的D级危房、倒塌房屋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房屋在项目建设、拟收储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户主申请拆迁的,经严格审核后可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提前拆迁,征拆资金进入宗地土地成本,村(居)民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公寓式安置;

(二)房屋所在区域近期不实施征收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宅基地予以收回。因灾危房倒塌、D级危房不能居住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房产部门优先解决其住房困难;

(三)中心城区收购收回后的房屋和地产,由县城建开发公司负责拆除和储备,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其他所收购收回的房屋及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章  建房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对原有宅基地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申请建设住房的;

(二)原住房因项目建设被拆除,但已经得到货币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

(三)已有一处或多处住房或宅基地的;

(四)违法违章建设住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村(居)民建房资格审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将建房申请提交村民委员会(社区)审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村务(社区)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属桃江经开区、县两型区规划区域的,报桃江经开区、县两型区初审。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桃江经开区、县两型区)根据村民住宅建设相关政策对建房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申请签署初审意见,按批次申报。

(三)审核。由县政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桃江经开区、县两型区)初审的建房申请进行联合审核,通过联合审核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桃江经开区、县两型区)通知户主填报建房审批表,按报建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县城规划区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城私房建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及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县城规划区私人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私人住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监管等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的呈报、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房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抄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动产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产权证书。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法的私人住房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技术单位对私人住房危房的鉴定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受理各自管辖范围内村(居)民私人住房建设申请,对村(居)民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并对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负有日常巡查、及时报告、劝阻、协助拆除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桃江经开区、县两型区负责对其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建房资格进行初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违、拆违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县直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的职责与权限。县城私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实时对县城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落实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县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实施查违、控违、拆违三级联动,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早发现,早查处。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公寓式安置和集中居住区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住房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县城被拆迁户安置建房按《桃江县城规划建设区内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原已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发展边界的村(社区)名单

2. 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村名单

 



附件1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发展边界的村(社区)名单

 

桃花路社区、富民社区、桃花江社区、资江路社区、团山社区、桃谷山社区、金凤社区、凤凰山社区、近桃社区、半稼洲社区、牛潭河村、打石湾村、杨家坳村、枳木山村、人形山村、新桥村、回龙湾村、罗家潭村、创业村


附件2

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村名单

 

金花桥村、株木潭村、石高桥村、崆峒村、花园洞村、大华村、拱头山村、栗树咀村、梨树桥村、鹅公桥村、道关山村、青山村、川门湾村、人和桥村、花果山村、横木村